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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 |内蒙古对虚拟货币“挖”电实行差别电价
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虚拟货币“矿”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
[2022]115号115号
发展改革委、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发展改革委、满洲里市、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内蒙古电力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,国家电网内蒙古东方电力有限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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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,根据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发改运[2021]1283号),对我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实行差别电价。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,实行“淘汰型”企业电价,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。内蒙古发改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清单,电网公司根据项目清单及时足额收取电费,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。严格执行。
二、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。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,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内蒙古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实行差别电价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享受电力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。
三、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“挖矿”。根据《供电业务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在低电价供电线路上,擅自接入高电价用电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用电类型的,差额电费按实际使用日期缴纳,差额加倍。电费默认使用电费单。使用起止日期难以确定的内蒙古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实行差别电价,按三个月计算。
四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
2022 年 1 月 20 日